天辰注册=登录首页。500万件,其中300万套喷胶包覆件制品总成生产工艺为喷胶、烘道加热、面料包覆、恒温熟化,喷胶线主要使用水性聚氨酯胶粘剂为原料,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喷胶烘干工序的1号、2号线在生产时,执法人员用FC-856风速仪检测烘干工序物料进口处集气罩下风量流速为0m/s。你公司喷胶及烘干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在运行,但烘干工序1号、2号线废气收集管道阀门未打开,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
2.2026年1月23日、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当天对你公司生产情况、喷胶烘干工序及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等现场检查记录情况。
3.2026年1月23日、26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喷胶烘干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烘干工序1号、2号线废气收集管道阀门未打开,物料进口处集气罩下风量流速为0m/s等现场情况。
4.2026年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对喷胶烘干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烘干工序1号、2号线废气收集管道阀门未打开,物料进口处集气罩下风量流速为0m/s等相关违法行为供述情况。
5.合肥****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汽车高端内饰包覆件总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部分页码及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从事汽车高端内饰包覆件总成生产项目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以及该项目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年排放量等情况。
7.2026年1月23日、26日执法记录仪音像视频2份,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确认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9.《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位置、项目生产线及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布局等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巢)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2026年1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理由:一、我公司是首次发生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犯。我公司在被查出问题后立即响应,最快速度整改落实,在收到告知书后,进行了全面整改、规范要求。二、我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立法精神,申请免于行政处罚。
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烘干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在运行,烘干工序1号、2号线废气收集管道阀门已正常开启。复查时你公司虽已完成整改,但在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3日、26日两次现场检查时,烘干工序1号、2号线废气收集管道阀门均未打开,未及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2021年6月30日施行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轻微免罚清单》(第一批)(皖环发〔2021〕33号)、2022年7月1日施行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轻微免罚清单》(第二批)(皖环发〔2022〕30号)、2023年7月1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号文件)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所述信息前往银行进行转账、现金或扫码缴纳。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